湖南公布一批校外培训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更新时间:2024-07-15
近期,为进一步推动“双减”政策落实落地,湖南省教育厅印发了一批湖南省校外培训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学习借鉴,不断提升校外培训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根据受理电话举报获得的问题线月,浏阳市教育局对“学*”学习中心以“托管”名义开展学科类培训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经查,当事人杨某以“学*”学习中心的名义,组织工作人员3人,分别负责管理、财务与教学,自2022年1月28日至2022年6月6日,在未依法取得校外培训办学许可的情况下,以开展“托管”的名义在居民楼内擅自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共招收学员22人,拟每位学员每月收取培训费500元,其中已收取8名学员一个月的费用4800元,其他学员约定学期结束后收取。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及有关规定,经浏阳市教育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杨某给予行政处罚:对杨某进行教育和警示告诫,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责令该机构停止举办,退回学生费用4800元;处罚款5000元。
2022年4月9日,耒阳市教育局在周末期间开展校外培训机构督查暗访时,发现耒阳市蔡子池街道蔡伦南路某楼的耒阳市星*艺术培训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KC06,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欧阳某某,经营范围:少儿舞蹈艺术培训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存在未依法取得校外培训办学许可但开展非学科类校外培训(舞蹈、美术等)的行为。耒阳市教育局对耒阳市星*艺术培训中心下达了《责令停止办学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退还培训费用,并收集相关违法事实证据,移送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机构进行现场调查,查证该机构在未依法取得校外培训办学许可的情况下,于2022年3月开始正式招生,共招收93名学生,共收取培训费41477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经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在立案前已提前退还所收费用,主动消除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本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41477元;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41477元。
2023年8月12日,湘潭县教育局在全县整治校外违规培训攻坚执法检查中,发现湘潭县赛*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超出办学许可范围,开展数学、语文、英语等学科类校外培训,遂对该机构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湘潭县赛*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KH88;经营范围:中小学生艺术教育培训(绘画、中国画、摄影、雕塑、书法、雕刻等),未依法取得学科类校外培训办学许可;其正在举办的学科类培训现场共有学生60人,合计收取费用30191元。2023年9月25日,湘潭县教育局向湘潭县赛*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某送达《湘潭县教育局民办学校整改意见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规举办学科类校外培训行为,立即清退所收费用。至调查终结之日,该机构已停止实施违法行为,并向学生退费27431元,非法所得276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九)超出办学许可范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湘潭县教育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对该机构负责人王某某进行教育和警示告诫,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该机构予以警告;责令该机构退还学生家长27431元,并没收违法所得2760元;责令该机构停止招收学科类校外培训学员;对该机构决策机构负责人、行政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
2023年10月22日,邵阳市教育局组织开展明查暗访工作,发现当事人刘某某在武冈市书*教育托管中心内违规进行学科类培训的问题,并将该问题线索转由武冈市教育局核查处理。武冈市教育局对刘某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开展现场调查取证。经查,当事人刘某某借助“托管”名义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未依法取得校外培训办学许可,为无证非法办学,其共招收学生12人,收取培训费41800元,其中已消课费用12824元,未消课费用28976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三)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之规定。
依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及有关规定,经武冈市教育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刘某某给予行政处罚:对刘某某进行教育和警示告诫,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刘某某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退还学生家长未消课费用28976元;处罚款12824元。
2023年7月19日,在张家界市教育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联合开展2023年暑期校外培训治理暨“监管护苗”专项行动的检查过程中,发现张家界星*点托管有限责任公司内有学生正在接受义务教育学科类培训。张家界市教育局行政执法人员姚某某、朱某某在向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某出示行政执法证后,对张家界星*点托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经查,张家界星*点托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NG88;经营范围: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托育服务(不含幼儿园、托儿所);幼儿园外托管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个人互联网直播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体验式拓展活动及策划;家政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依法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该公司位于永定区永定街道某号,为一栋6层楼房,共有28个教室,其中在5个教室内各有1名培训人员正在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共有58名学生,同时发现相关英语、数学科目培训材料等。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之规定。
经张家界市教育局行政执法立案调查,认定该公司实际违法所得为60404.7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经张家界市教育局研究决定,决定对当事人付某给予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60404.75元。
下一步,湖南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加大暑期违法违规校外培训整治力度,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校外培训行为,着力规范校外培训市场。
各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遵守“双减”政策和校外培训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办学,诚信规范经营,共同营造和维护校外培训市场的良好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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